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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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有關調查顯示,90%的HR從未經歷過勞動仲裁,甚至對勞動仲裁完全沒有概念,對于現在全民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用工現狀,只是懂得合法用工還遠遠不夠,如何從容應對勞動仲裁,也是每位HR都需要逐漸掌握的一項基本能力。
因此,小D整理了一些關于勞動仲裁的相關資料,希望對于各位HR朋友們有所幫助:
1、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
2、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家政與個人、工匠與學徒、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勞動者與社保機構、勞動者與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等產生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間: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登記證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同時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須提交律師事務所的相關證明;
4、證據復印件應當一次性完整提交,附目錄、編號,并裝訂成冊;
5、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
用人單位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包括:
1、員工有哪些侵權行為;
2、員工是否有違反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產生經濟損失的證據。
用人單位與員工發生勞動爭議,員工作為申請人把用人單位告上勞動仲裁委,用人單位為了對抗員工的申請請求,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
反請求應該具備以下六個條件:
1、反請求只能是由被申請人提起。如果被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不以申請人為指向對象的仲裁請求,否則不成立反請求;
2、反請求只能向受理仲裁申請的仲裁委員會提起;
3、反請求與仲裁請求屬于同一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事項范圍,否則仲裁委員會對被申請人的反請求無權管轄;
4、反請求與仲裁請求必須有事實或法律上的聯系;
5、反請求應該以書面形式提出,格式與仲裁申請書一樣;
6、反請求應該在仲裁答辯期內提出。
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涉及以下事項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