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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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稽核這四個字聽起來挺威嚴、鐵面無私的感覺,是有些“嘿人”。其實社保稽核挺委屈的,沒想象的“可怕”。因為社保經辦機構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所以“旗下”的社保稽核只有檢查權而沒賦予相應的執法權,不太準確的理解就類似交通協警,所謂“法無授權不可為”。
社保稽核
社保稽核這四個字聽起來挺威嚴、鐵面無私的感覺,是有些“嘿人”。其實社保稽核挺委屈的,沒想象的“可怕”。因為社保經辦機構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所以“旗下”的社保稽核只有檢查權而沒賦予相應的執法權,不太準確的理解就類似交通協警,所謂“法無授權不可為”,不能超出法律法規授權的范圍,稽核人員的行政手段僅有要求被稽核單位提供有關資料的權力,缺乏行之有效的強制手段,如被稽核單位不予配合,稽核人員只能請求社保行政部門的幫助。業界為此還在憤憤不平,呼吁擁有執法權,“權責相統一”。隨著社保規模擴大化程度提高,社保稽核也可能擁有如同稅務稽查機構一樣“至高無上”的權力。不過,HR不要被表面情況迷惑,我們反而更要認真對待“不期而遇”的稽核,社保稽核盡管沒有執法權,“惹惱了”可以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行政部門接到請求,不可能單方“網開一面”,到時牽涉的部門多了反而問題更復雜。
社保經辦機構的稽核據說多數是隨機抽查,部分是有員工舉報投訴。一般提前幾天通知單位,有書面的(不來企業,企業提供相關材料送到經辦機構稽核)或到企業現場的兩種稽核形式,但不管來不來單位,社保稽核都不會是“例行公事”那么簡單,社保稽核的工作要求是應核盡核,應保盡保,其三大工作目標是“核對人數查漏報、核定基數抓虛報、核查繳費數促清欠”,如果是有備而來,企業一般很難逃過補繳差額的一劫。我們唯一要做的是按規定的要求準備材料,社保稽核畢竟是專門檢查,比勞動監察要求要高,HR和公司財務要密切配合,稽核審查的內容與審計審查的內容相差不大,按應對社保審計的標準去準備材料,至少不要犯技術性錯誤,但相比審計人員,稽核在財務專業性上遜色,更喜歡核查HR提交的資料,以后稽核可能越來越懂財務知識。
社保稽核是一種政治制度,文件依據是《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號)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確保社會保險費應收盡收,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稽核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的核查。
第三條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稽核部門具體承辦社會保險稽核工作。
第四條 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公正廉潔;
(二) 具備中專以上學歷和財會、審計專業知識;
(三) 熟悉社會保險業務及相關法律、法規,具備開展稽核工作的相應資格。
第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稽核人員開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稽核單位提供用人情況、工資收入情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繳費數據和相關帳冊、會計憑證等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資料,對被稽核對象的參保情況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調查、詢問;
(三)要求被稽核對象提供與稽核事項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 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辦理稽核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二)保守被稽核單位的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
(三)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條 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一)與被稽核單位負責人或者被稽核個人之間有親屬關系的;
(二)與被稽核單位或者稽核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
(三)與被稽核單位或者稽核事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稽核公正實施的。被稽核對象有權以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申請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員回避。稽核人員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負責人決定。對稽核人員的回避做出決定前,稽核人員不得停止實施稽核。
第八條 社會保險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點稽核和舉報稽核等方式進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計劃,根據工作計劃定期實施日常稽核。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特定的對象和內容應當進行重點稽核。
對于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并進行稽核。
第九條 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稽核內容包括:
(一)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二)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補繳情況;
(四)國家規定的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稽核事項。
第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按照下列程序實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將進行稽核的有關內容、要求、方法和需要準備的資料等事項通知被稽核對象,特殊情況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應有兩名以上稽核人員共同進行,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并向被稽核對象說明身份;
(三)對稽核情況應做筆錄,筆錄應當由稽核人員和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簽名或蓋章的,應注明拒簽原因;
(四)對于經稽核未發現違反法規行為的被稽核對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稽核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其稽核結果;
(五)發現被稽核對象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或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存在違反法規行為,要據實寫出稽核意見書,并在稽核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送達被稽核對象。被稽核對象應在限定時間內予以改正。
第十一條 被稽核對象少報、瞞報繳費基數和繳費人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被稽核對象拒絕稽核或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社會保險稽核工作情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請處理事項的結果及時通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參保個人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并可對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稽核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 4月1日起施行。
社保審計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所以,社保審計實質是勞動保障監察(有些地區的審計由社保中心組織)的一項調查取證措施,但不是來單位執法。
因為社保繳費基數確定等涉及比較專業的財會知識,社保稽核的專業程度不一定能適應,所以,社保行政部門每年會通過招投標的方式,引進更“技高一籌”的會計師(或稅務師)事務所來應對企業日益先進的“做賬技術”。社保行政部門花重金請“外援”來企業審計,如果不是被不幸“抽中”的話,那基本是被社保行政部門或社保經辦機構“掛上了號”。社保審計盡管不是行政執法行為,但絕對不能“另眼相看”,相反,審計做足了企業未依法參保繳費的證據,將很難逃脫補繳的后果。稍稍寬松的是,審計單位一般也不會“突然襲擊”,會提前一段時間(7-10天,時間不等)通知企業,給HR和財務人員一些準備的時間(為了保證公正性,也可能會隨機突擊抽檢)。
就算是給了一些準備時間,如果企業平時的合規管理工作不到位,想這幾天把工作做到沒有破綻幾乎不可能,這些審計專家不是來“打醬油”的,他們也許還沒到企業就知道企業在干些什么了。以下我們就社保審計工作要點及流程作個總結,企業要有正確的應對辦法與措施,起碼不要犯低級的技術錯誤。HR如果能度過審計這關的話,應對社保稽核就輕松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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